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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场所和要求总结

发布时间:2024-10-25 10:03:39 丨 文章来源:海湾电气火灾 | 作者:http://dq.gstxf.com/丨 浏览次数:54

汇总下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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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二、规范的规定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13.2.2 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 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13.5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整个第9章,P38~P40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1.7 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 500mA 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2.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宜设置在 IT 系统的配电线路和消防配电线路中。
9.2.3 选择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时,应计及供电系统自然漏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报警值宜为 300mA~500mA 。
9.2.4 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00m 。

9.5.1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9.5.2 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12.4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

 12.4.6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电气火灾防护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不一样)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防护

6.4.1 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检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与信号或切断电源:

1 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6.4.2 剩余电流检测或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其全面监视有起火危险的配电线路的绝缘情况。

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PS:《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6.4节,名称叫做“电气火灾防护”,个人理解其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不一样的,后者是有控制器的,而且控制器要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建规》10.2.7条提到的场所,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破坏力更大,而《低规》里面的要求是仅设置剩余电流报警,没有要求设置后台控制器。

因为《低规》用了“宜设置”这个带有明显倾向性的用词,连同两个“可能”,虽然达不到强条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这条的争议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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