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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不再要求环形消防车道,进一步放宽设置要求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原规范要求上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才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现要求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即可;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才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现要求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即可。
四是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长度大于40m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可能是从节约用地的角度考虑,有些小区或单位用地限制无法提供12m×12m,甚至18m×18m的回车场。
三是与操作场地对应的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内容调整到了消防救援设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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