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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11 10:52:54 丨 文章来源:海湾电气火灾 | 作者:http://dq.gstxf.com/丨 浏览次数: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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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分类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二章 适用

第四条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自主管理活动中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筑物已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且未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故障,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对于单位已及时发现,尚在整改中,并采取将危险部位停用等足以确保消防安全的保障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施工区与非施工区防火分隔,且不影响非施工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居民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已依法履行制止、劝阻和报告职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对于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因非主观过错致使未如期整改完毕,在整改期限内向消防救援机构主动说明情况被采纳,且采取将危险部位停用等足以确保消防安全替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五条单位发生火灾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一)依法不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发生火灾后,发现火情的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拨打119报告火警,单位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

(二)依法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发生火灾后,能够在一分钟之内确认火情;在确认火情后三分钟之内拨打119报告火警、调集自防自救力量处置初起火灾、疏散人员,并启动自动消防设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

第六条消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20%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影响防火分区设置且不超过该防火分区总量的10%,能够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个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于风险信用评定为A、B级的市场主体,同类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虽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但仍有两名以下非消防重点岗位员工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不全面、不熟练,且立即改正的;

(二)未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措施,致使一处防火门未处于正常状态或者一处疏散标志被遮挡未保持视觉连续,且立即改正的;

(三)对消防器材未进行维护管理,致使一具灭火器超过或者低于标准压力范围,且立即改正的;

(四)损坏消防器材,致使一处消防器材外观破损但现场判定为合格产品、不影响防灭火功能,且立即改正的;

(五)遮挡室内消火栓,致使一处消火栓箱门能开启90度但未达到160度,且立即改正的。

第三章 执行

第八条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检查、调查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对于适用柔性执法的,做出行政决定前,需集体议案并经消防救援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柔性执法工作台账,载明执法对象、违法行为、执法依据等信息,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验。

第十条对于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适用柔性执法时,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责令市场主体立即或者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对于未按要求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培训和火灾警示教育,进行行政约谈告诫或提醒谈话,指导合规经营,并形成工作记录,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立即改正”是指从监督检查开始至结束前能够整改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2022年5月27日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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