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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应使用的材料
1.问题描述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未采用A级装修材料,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长期使用将是重大火灾隐患。
2.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有关规定: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规定:
4.0.16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图示】
3.图示说明
1)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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